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工作;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相關工作。稅務機關負責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相關工作。
《條例》明確,城鄉居民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可以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繳費檔次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考慮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障標準變化情況,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檔次標準和繳費補貼正常調整機制。
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以及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最低繳費標準代其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和領取待遇予以財政補貼。參保人當年不繳費的,政府不予補貼。對無子女或者子女無贍養能力,且未納入低保、特困人員救助范圍的六十五周歲以上的低收入參保人,省人民政府應當提高其待遇補貼,保障年收入在政府發布的低收入標準之上。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從村集體經營性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的補助。